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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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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24号 原告曹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2日生,住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张先军,系河南省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慧娟,系河南省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1959年1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24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2日生,住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张先军,系河南省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慧娟,系河南省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1959年1月2日生,住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王国顺,系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月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