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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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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魏某某,女,汉族,1940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农民。 原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魏某某,女,汉族,1940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农民。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本案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元,减半收取600.5元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咏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