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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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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文某离婚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428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文某,女,汉族,1984年8月24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殷民初字第428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文某,女,汉族,1984年8月24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某某诉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咏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