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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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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247号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6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3247号

原告某某,女,生于1966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某某,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娩

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卜亚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