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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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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董世杰与王艳艳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董某某,男,生于2010年,汉族,住禹州市。 法定代理人杨贵枝,女,生于1958年,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永超,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董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艳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民特字第9号

申请人董某某,男,生于2010年,汉族,住禹州市。

法定代理人杨贵枝,女,生于1958年,汉族,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永超,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董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董某某以被申请人王艳艳于2012年4月19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艳艳失踪

经查,王艳艳,女,汉族,生于1985年1月13日,身份证号41108119850113160X,河南省禹州市人。原住河南省禹州市顺店镇米庄村四组,与申请人董某某系母子关系。王艳艳于2012年4月19日在禹州市花石镇走失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逾三年。2015年5月11日,董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艳艳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0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王艳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艳艳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艳艳自2012年4月19日走失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董某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艳艳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艳艳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席应彪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