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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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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市龙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二初字第123号 原告禹州市龙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战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保见,男,汉族,生于1952年,住禹州市。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该公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二初字123号

原告州市龙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战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保见,男,汉族,生于1952年,住禹州市。

被告河北省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睿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龙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70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胡俊生

人民陪审员  连国钊

人民陪审员  陈现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