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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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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建喜、张超群、张林与被上诉人张玉友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贺喜,男,70岁,住息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超群,男,系张贺喜长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男,系张贺喜次子。 委托代理人王刚,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贺喜,男,70岁,住息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超群,男,系张贺喜长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男,系张贺喜次子。

委托代理人王刚,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友,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张生梅,女,1993年6月30号生,汉族,系张玉友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明,男,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张娟,女,1982年9月21日生,汉族,系张玉明儿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海,男,195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息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文彬,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生辉,男,汉族,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肖玮,夏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男,62岁,汉族,住息县。

上诉人张建喜、张超群、张林因与被上诉人张玉友、张玉明、张学海、许文彬、张生辉、林建相邻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刚,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730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3500元,退还上诉人张贺喜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文 刚

审判员 罗华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