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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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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兵与河南省孟州市奥森人造板有限公司、逯国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5)孟民保字第00012号 申请人赵小兵,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河南省孟州市奥森人造板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逯国强,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 申请人赵小兵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孟州市奥森人造板有限公司、逯国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

(2015)孟民保字第00012号

申请人赵小兵,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河南省州市奥森人造板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逯国强,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

申请人赵小兵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州市奥森人造板有限公司、逯国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受理。申请人赵小兵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孟州市奥森人造板有限公司、逯国强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3500万元的财产。为此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赵小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孟州市奥森人造板有限公司、逯国强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35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海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