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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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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宏业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焦作市解放区(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对其中的未完工程及质量问题证据的真实性未予以否认,认为属于被告复工后所做的修补问题

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对其中的未完工程及质量问题证据的真实性未予以否认,认为属于被告复工后所做的修补问题,不是重大的质量问题,现被告还在进行修补,该部分修补后,原告应按97%计算全额支付工程款。结合原被告均认可的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该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仍有未完工工程,以及目前被告仍在工地施工的事实,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原告的证明指向不予以采信。被告对其中的预算书有异议,认为系原告单方所作,被告质证意见成立,本院对原告单方制作的预算书及其证明指向不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有异议,称没有见到过邮件,也不认识收件人“王鹏飞”,因原告未提供王鹏飞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与被告宏业公司之间的关系证明,致使本院不能查明王鹏飞与被告宏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且从原告提交的编号为37042530****的邮寄回执单据表面,亦看不出所邮寄文件的具体内容,因此原告所举的证据邮寄回执单与开工通知之间的关联性存在一定的疑问,也就是说,该回执单不能证明原告所邮寄的文件即为其所称的“开工通知”,故被告质证意见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个人收到的钱,属个人行为,不是被告单位收取的钱。因该证据所涉及的个人未到庭,原告亦未提供向收条所指案外人个人付款的依据,使得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因此,被告质证意见成立,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6,被告对其真实性未予以否认,但认为自己仅收到了494万元,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1-3,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4,原告有异议,认为该证言陈述虚假、相互矛盾,本院将充分考虑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在认定事实时予以结合考虑;被告提供的证据5,原告有异议,因被告并未提交原件交原告质证,本院予此证据不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6,被告有异议,其中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被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和是否实际履行提出异议,被告应提供与合同相对应的,可以印证租赁费用支付事实的其他证据,现被告未提供,故本院对证证据的证明指向不予采信。其中的销货清单,原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该销货清单的“购货单位”一栏为空白,并不能显示购货单位是否为本案被告,故原告质证意见成立,此证据因缺乏与本案诉争事实的关联性,本院对其指向不予采信。其中的工资发放表,原告对其有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认定,原告质证意见成立,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以确认;其中的损失计算方法,被告有异议,认为系被告单方制作,被告质证意见成立,本院对被告单方制作的损失计算方法及其证明指向不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7,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系复印件,也无法证明该通知曾向原告送达,原告质证意见成立,本院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8,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均系复印件且部分复印件无法识别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基本信息,被告质证意见成立,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9,原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指向有异议,认为光盘所指的工地不明,原告质证意见成立,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0,被告有异议,认为回执上的签名无法看清,也不能确定签名的人就是原告方的工作人员,因被告未提供签名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与原告大成公司之间的关系证明,且回执单上的签名确实看不清楚,致使本院不能查明在回执单上签名的人与原告大成公司之间的关系,且从被告提交的编号为100332675****的邮寄回执单据表面,在“内件品名”一栏仅写明了“文件”二字,亦看不出其所邮寄的是何文件,因此被告所举的证据邮寄回执单与工作联系函之间的关联性存在一定的疑问,也就是说,该回执单不能证明被告所邮寄的文件即为其所称的“工作联系函”,故原告质证意见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被告申请调取的涉案施工图纸,双方当事人均无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诉辩、举证、质证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1月15日,以原告大成公司为甲方与被告宏业公司为乙方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就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解放区集中安置小区B区2#楼工程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4、建筑面积:约16586.8平方米(以实际面积为准);5、承包方式:包施工工人费,包施工机械,包周转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二、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1、承接范围:承包主体毛墙毛面,除防水、门窗工程、外墙保温、安装工程(水、电、油漆、涂料、楼梯扶手安装、暖通、消防、电梯等)、浇筑筏板基础所用泵车、装饰装修以外的所有土建工程施工的劳务。承包范围内所有用于建筑实体上的建筑材料和降设备,均由甲方采购供应。甲方负责主电送一级配电箱,乙方自带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施工机械、周转材料主体施工用小五金(甲方负责工人住宿和水电费并保证施工“三通”问题);2、承保工作内容:(1)人工费…..(2)施工机械:包括垂直运输设备中(塔吊、施工用电梯、泵车含5万元内),钢筋加工机械,砼浇筑设备,木工设备,内外粉设备,小型施工机具等。(3)周转材料:模板、方木、内外脚手架及支撑用钢管、扣件,一级配电外的配电、电缆、照明等,以及其他小型机具等。(4)主体施工用小五金。……。三、计算及付款,(1)施工劳务承包价格:按实际计算面积每平方米330元计算承包费用。(2)基础与屋顶花架另按一层标准层建筑面积计算。(3)主体结构:主体工程按建筑面积250/㎡结付款。第一次在五层封顶结算一次,以后每五层结算一次,主体结构封顶付工程价款的80%。砌体35/㎡,楼地面及粉刷45/㎡,每月结算一次。(4)工程完工付至已完工工程量的80%。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款的97%,余下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一年保修期满一次付清。四、双方的职责,1、甲方的职责:……(3)按照协议约定,对乙方所报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组织竣工验收和结、决算,并向乙方拨付工程款。2、乙方的职责:(2)乙方负责组织好本工程所需用的各工种专业人员,保证足够的施工力量,管理人员及专业施工人员需配合齐全,并具备相应的有效上岗证书。(3)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并更通知及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施工。(4)乙方自备塔吊、施工用电梯或龙门架、模板、方木、架料及其他施工机械、小型机具。五、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1、质量,标准为“合格”,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施工及验收标准规范进行施工、验收;2、工期,双方未明确约定。六、……6、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及时签字补充协议;七、违约、争议,……2、若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按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释,协商无果,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八、协议解除,(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协议:1、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管理,不能保证质量、进度,无视安全生产操作规章。2、乙方严重违反劳务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一方解除协议时,必须提前五天通知对方。在工程未完工之前该工程发生停工纠纷,原告为此于2014年10月27日提起诉讼,截止2015年4月28日该工程仍未完工,起诉期间,被告宏业公司已恢复现场施工。

另查明,被告宏业公司于庭前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实际施工量进行司法鉴定,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了司法鉴定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