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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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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汉起诉被告张贺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2015)息民初字第1024号 原告陈汉起,男,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息县。 被告张贺钦,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息县。 原告陈汉起诉被告张贺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汉起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5)息民初字第1024号

原告陈汉起,男,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息县。

被告张贺钦,男,196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息县。

原告陈汉起诉被告张贺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汉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贺钦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从事粮食收购业务。2014年,被告多次收购原告的稻谷,到2015年1月25日结算时,合计欠原告稻谷款100000元,被告当时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无果。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现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的稻谷款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贺钦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称欠款是事实,目前资金有限,请求给予一定还款期限。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贺钦及其家人原在息县夏庄镇街北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原告陈汉起经常将收购的粮食销给被告张贺钦,

张贺钦向陈汉起出具条据,以后凭条据进行结算。2015年1月28日,原、被告凭条据进行了结算,被告合计欠原告粮食款100000元,被告张贺钦向原告陈汉起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欠陈汉起拾万元正(100000元)2015年元月25号张贺钦周妮”。“周妮”系张贺钦的外号。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民事行为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张贺钦收购原告陈汉起的粮食,并给原告出具了100000元的欠款字据,证明双方自愿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贺钦应积极、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负有按时清偿所欠货款的义务。因此,原告陈汉起要求被告张贺钦给付粮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贺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汉起粮食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张贺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