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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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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占祥与被告杨爱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879号 原告王占祥,男,生于1959年7月15日,汉族。 被告杨爱兰,女,生于1955年3月6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祥与被告杨爱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健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879号

原告王占祥,男,生于1959年7月15日,汉族。

被告杨爱兰,女,生于1955年3月6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祥与被告杨爱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原告李英健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占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爱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占祥撤回对被告毛彦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占祥负担。

审 判 长  宋卫中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 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