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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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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五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一拖(洛阳)东晨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小字第8号 原告洛阳市五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高兰平,总经理。 被告一拖(洛阳)东晨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传刚,经理。 原告洛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小字第8号

原告洛阳五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高兰平,总经理。

被告一拖(洛阳)东晨模具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传刚,经理。

原告洛阳市五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拖(洛阳)东晨模具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五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市五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审判员 张 衡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