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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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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香与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殴金实业有限公司、郭广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26号 原告李秀香,女,汉族,63岁,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东苑路1212号。 法定代表人史祥文。 被告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26号

原告李秀香,女,汉族,63岁,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东苑路1212号。

法定代表人史祥文。

被告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东二环路银建28号楼北2号。

法定代表人罗元元,董事长。

被告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焦作市解放东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广涛,董事长。

被告河南殴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66号7号楼26层120号。

法定代表人干文君,董事长。

被告郭广涛,男,汉族,44岁,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张新生,男,汉族,39岁,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宋金山,男,汉族,72岁,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宋学军,男,汉族,40岁,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香与被告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发有限公司、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殴金实业有限公司、郭广涛、张新生、宋金山、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秀香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秀香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红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