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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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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信阳神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王世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神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延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效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力文,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神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延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效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力文,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明,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晓刚,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信阳市平桥区龙井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超群,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冯俊,该乡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训柏,该乡农发中心主任。

上诉人信阳神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王世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阳神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效苇、郭力文,王世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刚,被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龙井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冯俊、张训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郭毅勇

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仲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