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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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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文第等1403人与被告遂平县城南新区党庄居民委员会、王勤山、王成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051号 原告白文第等1403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白文第,男,汉族,住遂平县。 诉讼代表人王起来,男,汉族,住遂平县。 诉讼代表人李红亮,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黄晓丽,北京圣运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1051号

告白文第等1403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白文第,男,汉族,住遂平县

诉讼代表人王起来,男,汉族,住遂平县。

诉讼代表人李红亮,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黄晓丽,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城南新区党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二望,主任。

被告王勤山,男,汉族,农民,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成喜,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成卡,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第等1403人与被告遂平县城南新区党庄居民委员会、王勤山、王成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代表人白文第、王起来、李红亮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代表人白文第、王起来、李红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文第等1403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文第等1403人负担。

审 判 长  赵新政

审 判 员  付 裕

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晓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