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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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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673-1号 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肖红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光立,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673-1号

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

法定代表人肖红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光立,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王锋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多维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