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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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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49年12月30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49年12月30日生,住汝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俊杰

代理审判员  高向鹏

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俊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