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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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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周始洋、姬红梅、周士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艳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事,范超,公司员工。 被告周始洋,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素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艳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事,范超,公司员工。

被告周始洋,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素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红梅,女,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始洋,男,1987年6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周士伟,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永光,男,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始洋、姬红梅周士伟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7元减半收取1393.5元,由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海燕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人民陪审员  任 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