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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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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傲元与胡兵、郑州新开元投资集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839号 原告徐傲元,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胡兵,男,成人,汉族。 被告郑州新开元投资集团。 负责人丁怀庆。 原告徐傲元诉被告胡兵、被告郑州新开元投资集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839号

原告徐傲元,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胡兵,男,成人,汉族。

被告郑州新开元投资集团

负责人丁怀庆。

原告徐傲元诉被告胡兵、被告郑州新开元投资集团追索劳动酬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