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2)安白民初字第00358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某某,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安白民初字第00358号

原告某某,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某某,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平国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