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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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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会琴与胡书占、高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会琴,女。 委托代理人随伟杰,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书占,男。 原审被告高红旗,男。 上诉人邓会琴与被上诉人胡书占、原审被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会琴,女。

委托代理人随伟杰,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书占,男。

原审被告高红旗,男。

上诉人邓会琴与被上诉人胡书占、原审被告高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书占诉请邓会琴偿还欠款5万元及利息,高红旗承担连带责任。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汝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邓会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将此案移送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会琴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邓会琴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会琴撤回二审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邓会琴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智慧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郭国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