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全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叶民小字第63号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义,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该社职工。 被告王全芳,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全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2015)叶民小字第63号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义,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该社职工。

被告王全芳,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全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刘振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佳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