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大付、郭心巧、吴仁杰、冯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015)郏民金初字第542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大付,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 被告郭心巧,女,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吴仁杰,男,1956年7月28日生,

(2015)郏民金初字第542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大付,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

被告郭心巧,女,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吴仁杰,男,1956年7月28日生,汉族。

被告素平,女,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大付、郭心巧、吴仁杰、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审 判 员  刘昊杰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