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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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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红军因与被申请人杨红娟、杨红丽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红军,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红娟,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红军,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红娟,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红丽,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红军因与被申请人杨红娟、杨红丽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红军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所诉争的房产为父亲杨文智的遗产严重错误,该诉争房屋是申请人杨红军一家四口的共同财产,父亲的遗产应为诉争房产的四分之一。2、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杨红军领取了附属物补偿款138420元,并让杨红军支付二被申请人杨红娟、杨红丽补偿款严重错误。一、二审认定事实及判决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本案所讼争的房产是否属于杨文智的遗产问题。依据拆迁改造安置分配方案,有宅基地、户口在本村且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待遇的家庭,可以按每宅228㎡进行置换,置换时,按照面积退还原拆迁时发放的附属物补偿款。原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积不足228㎡的,不足部分按成本价购买。如果原拆迁房屋面积超过228㎡的,超过部分不再退还拆迁时发放的附属物补偿款。本案争议的228㎡安置房是按照该分配方案进行置换,且分配方案显示分得该房屋是基于原有被拆迁房屋,另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对原有被拆迁房产有贡献或出资,故被拆迁房产应为杨文智与其妻共有财产,一、二审认定基于拆迁房产所得的228㎡安置房为杨文智遗产并进行分割并无不当。其次,关于一、二审认定杨红军领取了补偿款并进行分割是否正确的问题。杨红军在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3447号案件庭审中自认领取了补偿款,故一、二审认定杨红军领取了补偿款有事实依据,扣除杨红军为杨文智看病和办理丧事的费用后,判决剩余款项由继承人进行分割亦无不当。

综上,杨红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红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