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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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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玉诉被告王琛松、耿妙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316号 原告:张玉 被告:王琛松 被告:耿妙喜 原告张玉诉被告王琛松、耿妙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民初字第316号

原告:张玉

被告:王琛松

被告:耿妙喜

原告张玉诉被告王琛松、耿妙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特快专递退回,理由是被告搬迁,无电话,无法送达。在与原告数次沟通后,原告表示会积极查找被告搬迁后新的居住地址,但原告至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现在确切的住址。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应当有被告住所等具体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但经本院数次催促原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住所,导致起诉状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君芳

人民陪审员  王 爽

人民陪审员  王 靖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利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