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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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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诉刘艳萍、刘艳霞、刘宝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金初字第82号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郭村集。 负责人汤树林,行长。 委托代理人袁学运,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刘艳萍,女,1976年9月8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民金初字第82号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郭村集。

负责人汤树林,行长。

委托代理人袁学运,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刘艳萍,女,1976年9月8日出生。

被告刘艳霞,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刘宝凤,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行诉被告刘艳萍、被告刘艳霞、被告刘宝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莲寺支行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陈 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