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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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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秀荣诉被告李新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73号 原告贾秀荣,女,汉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新田,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秀荣诉被告李新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73号

原告贾秀荣,女,汉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新田,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柘城县。

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秀荣诉被告李新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秀荣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秀荣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秀荣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秀荣负担。

审判员  贾自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