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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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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李华民、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民金初字第20-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告李华民。 被告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李华民、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民金初字第20-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告李华民。

被告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李华民、开封市华中网架彩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