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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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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晨净化设备(天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民催字第15号 申请人君晨净化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诚仪,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芦北口村(天津市光明铸钢件有限公司院内)。机构代码:09376811-4。 申请人君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民催字第15号

申请人君晨净化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诚仪,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芦北口村(天津市光明铸钢件有限公司院内)。机构代码:09376811-4。

申请人君晨净化设备(天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君晨净化设备(天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0500053/24700401。出票人南阳力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柒月贰拾叁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壹月贰拾叁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南阳市独山大道玉龙苑小区5号楼)。该汇票经背书转让后由天津市天净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转让给君晨净化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即为持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4700401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君晨净化设备(天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郜付林

审判员  朱恒军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