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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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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建珍与被告胡锦树、安邦财产保险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2
摘要:(2015)潢民初字第00883号 原告罗建珍,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 被告胡锦树,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公司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南京路108号华信集团院内。 负责人杨丰明,该公

(2015)潢民初字第00883号

原告罗建珍,女,生于1967年,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

被告胡锦树,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公司。

公司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南京路108号华信集团院内。

负责人杨丰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珍与被告胡锦树、安邦财产保险信阳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建珍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建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建珍负担。

审判员  谢晖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