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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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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4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657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梁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虞民初字第1657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梁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