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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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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蔺战彬起诉被告秦帅、李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476号 原告蔺战彬,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秦帅,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李新红,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战彬起诉被告秦帅、李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蔺战彬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476号

原告蔺战彬,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秦帅,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李新红,男,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战起诉被告秦帅、李新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蔺战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新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