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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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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贺祥诉冯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867号 原告韩某某,男,1985年4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冯某,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0867号

原告韩某某,男,1985年4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冯某,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2012年1月21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联系不上,导致感情破裂。为此请求:1、离婚。2、一儿一女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3、一儿一女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3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冯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22日同居生活,2007年7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2008年3月4日生儿子韩某甲,2010年5月29日生女儿韩某乙,现均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原被告自2012年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登记卡、平舆县某某村委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建和谐家庭。但被告自2012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韩某甲、婚生女韩某乙在原被告分居期间,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故应维持现抚养状况为宜。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子韩某甲、婚生女韩某乙由原告韩某某抚养。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志宏

审 判 员  刘艾薇

人民陪审员  付学思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邵 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