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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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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雷某某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6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韦少民,洛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雷某某为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6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韦少民,洛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上诉人吴某某被上诉人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某、被上诉人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少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吴某某作为原审原告提起上诉后,被上诉人雷某某二审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故为充分保护双方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