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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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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延升与李树谭、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镇政府、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敬老院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老民初字第742号 原告:冀延升,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原宗保、李风林,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树谭,男,1944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谷站营,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老民初字第742号

原告:冀延升,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原宗保、李风林,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树谭,男,1944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谷站营,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山镇镇政府,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

法定代表人:胡鹏,该镇政府镇长。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敬老院,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李家凹村。

代表人:刘巧丽,该敬老院负责人。

镇政府、敬老院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建中,该镇政府法律顾问;吴勇,该镇政府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延升诉被告李树谭、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镇政府、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敬老院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延升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冀延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延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冀延升全部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群

审 判 员  范新生

人民陪审员  于利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