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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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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坤鹏与程银栓、班桂萍、洛阳锐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777号 原告:冯坤鹏,男,1984年8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英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程银栓,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班桂萍,系程银栓之妻,1957年12月17日出生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老民初字第777号

原告:冯坤鹏,男,1984年8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英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银栓,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班桂萍,系银栓之妻,1957年12月17日出生。

被告:洛阳锐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班桂萍,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辉,系程银栓之子,1984年11月0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坤鹏诉被告程银栓、班桂萍、洛阳锐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坤鹏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程银栓、班桂萍、洛阳锐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程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坤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坤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5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172.5元,由原告冯坤鹏自愿承担。

审判员  刘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