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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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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8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佳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力,黑龙江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楷,黑龙江徐力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8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佳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力,黑江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楷,黑江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南支行。

负责人:张彪,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会丰,黑龙江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庆市正大方盛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广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华平,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庆佳昌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南支行、原审第三人大庆市正大方盛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民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大庆佳昌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郑学林

审判员  郭修江

审判员  苏 戈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