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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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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与高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封民初字第1895—1号 原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73387785—4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王三筑,男,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发举,男,汉族,

河南省封丘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封民初字第1895—1号

原告:河南恒达实业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73387785—4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王三筑,男,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发举,男,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高其祥,男,汉族,住封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恒达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义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