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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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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全礼与被告韩林涧园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山民初字第306号 原告王全礼,男,1927年11月27日出生。 被告韩林涧园区。 原告王全礼与被告韩林涧园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全礼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山民初字第306号

原告王全礼,男,1927年11月27日出生。

被告韩林涧园区

原告王全礼与被告韩林涧园区物权保护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全礼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礼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全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全礼承担。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