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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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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运玲、杨猛莹与被告杨卫民、杨跃民、杨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121号 原告田运玲。 原告杨猛莹。 委托代理人闫军胜,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卫民。 被告杨跃民。 被告杨荣。 被告杨双平。 被告侯央。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运玲、杨猛莹与被告杨卫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郾民初字第01121号

原告田运玲。

原告杨猛莹。

委托代理人闫军胜,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杨卫民。

被告杨跃民。

被告杨荣

被告杨双平。

被告侯央。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运玲、杨猛莹与被告杨卫民、杨跃民、杨荣、杨双平、侯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运玲、杨猛莹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运玲、杨猛莹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运玲、杨猛莹撤回对被告杨卫民、杨跃民、杨荣、杨双平、侯央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田运玲、杨猛莹负担。

审 判 长  张 昊

审 判 员  叶亚奇

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春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