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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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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满堂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2014)西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满堂,男,出生于1966年12月2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运书,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14)西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满堂,男,出生于1966年12月2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运书,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堂犯非法经营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被告人杜满堂及其辩护人王运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以来,被告人杜满堂(西华县豫东加油站负责人)在没有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长期非法经营成品油,经营数额6123624元、非法所得582041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杜满堂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杜满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满堂犯非法经营罪无异议,但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及非法所得过高,资产评估报告没有对评估对象是汽油或者柴油作出具体说明,具体数额应以被告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为准。

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杜满堂(西华县豫东加油站负责人)在没有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长期非法经营成品油,经营数额6123624元、非法所得582041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杜满堂已将非法所得582041元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满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XX、谢XX、樊XX的证言,河南中天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报告,西华县工商局,商务局,安监局证明,罚没票据,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满堂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杜满堂退出非法所得582041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及非法所得过高的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杜满堂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满堂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8204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非法所得582041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