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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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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奎诉被告崔海涛、崔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405号 原告陈奎,男,汉族,1984年5月29日,住鹿邑县真源办事处。 被告崔海涛,男,汉族,1988年7月23日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崔海斌,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陈奎诉被告崔海涛、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405号

原告陈奎,男,汉族,1984年5月29日,住鹿邑县真源办事处。

被告海涛,男,汉族,1988年7月23日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崔海斌,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陈奎诉被告崔海涛、崔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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