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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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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桂梅诉被告卫明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14)济民一初字第709号 原告李桂梅,女,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卫明柱,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梅诉被告卫明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梅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梅申请撤诉,符

(2014)济民一初字第709号

原告李桂梅,女,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卫明柱,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梅诉被告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梅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桂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李桂梅负担。

审 判 长  晋巧霞

审 判 员  武建光

人民陪审员  王卫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丽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