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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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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满亮诉被告李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196号 原告蔡满亮,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9日,住鹿邑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素勤,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良,男,汉族,现年55岁,住鹿邑县,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满亮诉被告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鹿民初字第1196号

原告蔡满亮,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9日,住鹿邑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素勤,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良,男,汉族,现年55岁,住鹿邑县,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满亮诉被告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满亮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满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满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蔡满亮负担。

审判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