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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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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娟、柳家宝、柳家鹏与柳文献、李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64号 原告:陈亚娟,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柳家宝,男,200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陈亚娟长子。 原告:柳家鹏,男,200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陈亚娟次子。 被告:柳文献,

河南省新安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64号

原告:陈亚娟,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柳家宝,男,200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陈亚娟长子。

原告:柳家鹏,男,200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陈亚娟次子。

被告:柳文献,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秀花,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娟、柳家宝、柳家鹏诉被告柳文献、李秀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娟、柳家宝、柳家鹏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亚娟、柳家宝、柳家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亚娟、柳家宝、柳家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亚娟负担。

代审 判 员  袁晓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 员  夏 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