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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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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冬冬与孙大卫、白瑞峰、孙红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612号 原告:陈冬冬,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治安,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大为,男,1964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告:白瑞峰,男,成年,汉族。 被告:孙红涛,男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612号

原告:陈冬冬,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治安,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大为,男,1964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告:白瑞峰,男,成年,汉族。

被告:孙红涛,男,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滨河路中段旗开新居8号楼一、二层。

负责人:何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德营,河南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冬冬诉被告孙大卫、白瑞峰、孙红涛、中国平安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洛阳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冬冬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治安,被告孙大卫、孙红涛,被告平安财险洛阳公司委托代理人白德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瑞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冬冬诉称:2008年2月12日上午,豫C59237车主孙大卫的司机白瑞峰开车倒入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还蒸车间装货时,速度过快,不听他人的制止,强行倒车造成货车与我正在工作时的电瓶车相撞,导致电瓶车上一重约2吨的氯化镁铁斗倾倒,砸在我身上,只是我当场多处受伤,我受伤后,货主孙红涛愿意担保,并实际支付了我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40余万元,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因车间设计缺陷,也垫付了10万余元的费用,我先后在新安县人民医院检查、后转到河科大第一附属医院、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京市建邺医院进行多次手术治疗。损伤经诊断为:1、骨盆骨折;2、尿道断裂;3、直肠损伤;4、会阴损伤。我最后一次治疗后于2011年5月11日出院。出院情况为:1、患者仍需定期进行尿道扩张术;2、阴茎不能勃起;3、横结肠造口脱垂,肛门括约肌松懈术后,洞样肛门。我住院共计588天,所受损失除被告支付的住院期间医疗费外,其他分文未付。2012年3月,我向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委托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和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我的性功能、性功能伤残等级、与外伤的因果关系、后期医疗费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同时,对我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进行评估。两家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分别为骨盆骨折、直肠损伤等造成腹部正中可见造瘘口、肛门瘢痕挛缩、括约肌功能丧失评定为五级伤残;外伤导致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构成六级伤残;外伤导致我右侧睾丸萎缩构成十级伤残。我在外伤治疗终结后,因腹部正中可见造瘘口、肛门瘢痕萎缩,每两天得更换口袋,天天得对瘘口进行护理,为此需购置造口袋和湿巾。另外,外伤导致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仍需进一步治疗,对我身心造成严重打击,外人无法了解,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我的各项损失分别是:误工费8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0元、护理费63492.38元、营养费11760元、残疾赔偿金268776.36元、交通费25200元、鉴定及检查费20000元、后期治疗费70000元、造口袋护理费(含造口袋及湿巾)96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我各项人身损害损失共计1636628.74元,被告平安财险洛阳公司在保险范围内首先进行赔偿,其余部分由被告孙大卫、孙红涛、白瑞峰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白瑞峰缺席未答辩。

被告孙大卫辩称:原告所述有出入,我的司机倒车并不是直接导致原告受伤,因原告上班期间违反操作,我车倒下才砸住他,我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孙红涛辩称:我实际支付46万元,原告支出才20多万元,需要提供费用明细,应当追加万基钛业为被告,原告当时完全可以避开却没有避开,原告应当说明事实。

被告平安财险洛阳公司辩称:本案是发生在工厂院内,车辆并且没有与原告直接接触,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我公司不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向我公司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并未发生中止、中断的情况,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2日上午十时许,被告白瑞峰驾驶豫C59237号重型货车,在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还蒸车间卸货倒车过程中,与该车间电瓶车相撞,导致电瓶车上氯化镁斗被撞倒砸在旁边车间工人陈冬冬身上,造成陈冬冬受伤的事故。该事实由新安县公安局铁门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事情经过证明在卷证实。原告陈冬冬受伤后被送往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盆骨骨折;2、尿道断裂;3、直肠损伤;4、会阴损伤。于2008年11月10日出院,住院273天。2008年11月22日,原告陈冬冬再次以肛管直肠损伤及肛周脓肿为主诉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与2009年3月18日出院,住院116天。原告陈冬冬于当日转入往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专科治疗,于2009年7月9日办理出院手续,病历显示住院101天。原告陈冬冬期间于2009年6月24日到重庆市西南医院(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办理住院手续进行(尿道狭窄段切除+端端吻合术+尿道直肠修补术)专科手术,于2009年7月24日办理出院手续,病历显示住院30天。后原告陈冬冬于2010年12月27日到南京市中医院(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进行直肠狭窄松解术),2011年1月10日办理出院手续,住院15天。同年3月23日,原告陈冬冬再次到南京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进行横结肠造口脱垂肠管切除造口重置术),2011年4月1日出院,住院11天。当日原告陈冬冬再次在南京市中医院办理住院手续,2011年5月11日出院,住院41天。原告陈冬冬由于伤情取药需定期更换瘘口造口袋、造口粉、造口膏等,2014年5月25日原告购买上述用具造口袋(80套)、造口粉(4瓶)、造口膏(5瓶)支出7780元。原告陈冬冬上述时间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具体数额不详,因原告陈冬冬住院医疗费已由其用人单位洛阳双瑞万基钛业有限公司在被告孙红涛账户上扣除,被告孙红涛庭审中称46万余元),后原告陈冬冬将被告孙大卫、白瑞峰、孙红涛、平安财险洛阳公司诉至法院,后因原告陈冬冬未按法院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我院于2013年11月13日依法作出(2012)新仓民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裁定按撤诉处理。该案在我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冬冬申请对其性功能、性功能伤残等级、与外伤因果关系、后期医疗费以及误工期、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经我院委托,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南金男鉴(2013)性鉴字第0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被鉴定人陈冬冬性功能检验结果符合“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和“右侧睾丸萎缩”之标准;被鉴定人陈冬冬外伤与“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右侧睾丸萎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鉴定人陈冬冬外伤导致“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构成六级伤残;被鉴定人陈冬冬外伤导致“右侧睾丸萎缩”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陈冬冬“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右侧睾丸萎缩”误工期建议为伤后180日,护理期建议为伤后120日,营养期建议为伤后120日;被鉴定人陈冬冬“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状态自愈存在困难,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包括药物及物理康复等非创伤性治疗,一般情况下需半年,半年后评估治疗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决定下一步治疗方案,西药费约11000元、中药费约4200元,物理康复约47000元,以住观察室3个月计算,住观察室费用约3000元。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0月14日分别作出洛鑫正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4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洛鑫正司鉴所(2013)医评字第89号医疗评估意见书,结论:陈冬冬的伤残等级为五级。被评估人伤后首次住院期间前两个月需2人护理,以后及出院后一个月内需1人护理;被评估人在后期每次住院期间及出院后1个月内需1人护理;被评估人自伤后至最后一次出院后三个月内,均无法工作,该时间段为误工时间。原告陈冬冬支出鉴定费19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