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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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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92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柴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92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柴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柴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孔 琳

审  判  员  彭非非

代审 判 员  陈 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小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