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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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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大伟与孙兰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50号 原告:黄大伟,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孙兰剑,男,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伟诉被告孙兰剑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大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50号

原告:黄大伟,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孙兰剑,男,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伟诉被告孙兰剑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大伟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大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大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黄大伟负担。

审  判  员 张欢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