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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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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小安与三门峡天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1670号 原告侯小安,男。 被告三门峡天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体育局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谋,该公司经理。 原告侯小安与被告三门峡天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民初字第01670号

原告侯小安,男。

被告三门峡天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体育局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谋,该公司经理。

原告侯小安与被告三门峡天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使农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与王云、韩永林分别诉三门峡天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3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小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使农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小安诉称:2014年10月份左右,被告借原告30000元,后被告将未还利息出具欠条。并对未还款项多次换条,形成现在的借款合同和收据。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000元及利息。

被告天使农业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左右,天使农业公司分两次借侯小安共计30000元。因未归还本息,天使农业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侯小安出具两张欠条,载明共欠侯小安利息895元。后双方于2014年11月28日和2014年12月5日续签两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天使农业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侯小安分别借款20000元和1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20000元的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10000元的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月息13‰,到期三日内全额还清借款及利息。同时该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借款到期后,经侯小安索要,该公司至今未归还本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天使农业公司向原告侯小安借款30000元,有借款合同、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欠条中895元利息及30000元借款合同签订后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天使农业公司偿还原告侯小安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895元(本金30000元的利息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8日起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5日起算,均按月息1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天使农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辉

审 判 员 郭 路

人民陪审员 王 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