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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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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少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王同良,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梦霏,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少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冯某

委托代理人王同良,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梦霏,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